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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

来源: 日期 2018-01-10 11:35 点击:

2017年7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高等教育学会。英文全称为:China Association of Higher Education,英文缩写为:CAHE。
  第二条 本会由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和教育工作者以及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事业单位、行业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百花齐放、百家争鸣,遵守法律,恪守学术道德;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从实际出发开展高等教育理论与实践研究,总结经验,解决问题,探索规律,努力建设高水平新型智库;坚持学术立会、服务兴会、规范办会、创新强会,为推进高等教育现代化、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服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高等教育重大理论与实践研究,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高等教育发展战略、重大决策等的调研论证,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发挥新型智库作用;
  (二)普及高等教育科学知识,介绍国内外科研动向,进行科研项目规划和成果评选,组织开展科研机构协作,推广教育教学改革经验,推动学术交流,繁荣群众性高等教育科学研究;
  (三)承接政府转移的高等教育相关职能,承担政府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委托的相关任务,参与高等教育行业治理;
  (四)依法依规开展相关社会服务和对外活动,经有关部门核准,组织开展标准制定、教育评价、项目评估、表彰奖励;根据高等教育领域学科发展需要,组织展览展会、竞赛活动;组织开展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咨询服务、行业自律、行业监测等工作;
  (五)编辑、出版、发行教育书刊和信息资料,通过网站、微信平台、期刊等发布推广研究成果和相关信息;
  (六)规范管理所属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指导省(区、市)高等教育学会、行业高等教育学会开展相关工作;
  (七)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和合作,组织开展高等教育国际学术合作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热心支持和从事高等教育事业并有一定影响。
  第八条 单位会员包括:
  (一)省(区、市)高等教育学会;
  (二)行业领域从事高等教育的社会组织;
  (三)高等学校;
  (四)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
  (五)高等教育管理、服务机构;
  (六)热心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
  第九条 个人会员及单位会员代表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三)从事高等教育研究、管理和教学,并有一定成绩;
  (四)热心高等教育事业,获得积极评价;
  (五)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会长办公会讨论审定;
  (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四)分支机构按照上述三条发展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汇报工作,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单位理事的代表应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理事包括:省(区、市)高等教育学会代表,行业领域从事高等教育的社会组织代表,高等学校代表,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代表,高等教育管理、服务机构代表,本会分支机构代表,热心支持高等教育发展的事业单位、行业企业和社会组织代表。
  (二)个人理事为业务主管单位或理事会推荐的个人,经选举后成为本会理事。个人理事因故不宜担任理事的,须辞去理事职务。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届理事会基本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上清醒坚定,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始终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长期从事高等教育管理和研究工作,熟悉高等教育宏观政策和工作规律,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深厚的理论功底,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带头严格遵纪守法,表率履职尽责,严于自律;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有关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提议本会各相关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或注销),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其他应由会长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决定日常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在有关工作领域设立分支机构。
  (一)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分支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变更,以及名称、组成原则和业务范围等,由会长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研究,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分支机构负责人人选,原则上从本会理事中产生,应具备专业水平高、有相应的组织领导能力、且热心学会工作等条件。
  (三)分支机构应当依据本章程制定自己的管理办法,按照《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开展活动。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由7名监事组成,其中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条 理事与监事不相互兼任。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会监事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学会各项工作执行落实情况,包括财务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会议;
  (三)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五)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六)形成管理监事会内部管理办法,秘书处备案。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法人机构范围内的财务统一管理。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由总会统一收取,会费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具体收费标准见《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费管理办法》。本团体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对本会活动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属于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及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有关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4日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2017年8月29日经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审核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