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招生考试研究分会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 2018-01-10 17:19 点击: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组织建设和规范管理的意见》、《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分会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分会的名称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招生考试研究分会(英文名称:Branch Of Enrollment and Examination Of Chinese Higher Educ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BEECHEA)。
第三条本分会是由全国部分高等院校、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省级招办)、知名重点中学和招生考试研究机构等自愿结成的全国行业性、学术性和非盈利性社会组织。本分会是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接受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分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恪守学术道德,开展高等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方法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通过科学研究及学术交流,为我国教育事业服务。
第五条本分会首届秘书处挂靠在西安交通大学。办公地点: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西路28号西安交通大学招生办,邮政编码710049。
第六条本分会的业务范围是:
1.开展有关高等院校招生选拔方式方法的研究,探究国际高等学校招生成功经验和发展趋势,组织研究成果的交流,推动我国高等院校招生改革工作;
2.开展高校招生模式与经验总结交流活动,探讨并建立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无缝衔接的体制机制与大学先修课体系,推进中学素质教育和高校人才培养理念的深度融合;
3.开展拔尖人才选拔方式和方法的交流研讨,推动选拔理念和手段的科学化、现代化;组织开展在创新人才推荐、评审和选拔方面的经验交流与资源共享活动;
4.进行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来源编制数据分析,推进分析工作的专业化和技术成果转化,指导高校计划编制工作;
5.研究和推进考试与人才选拔工作的专业化,开展与国内外考试专门机构的交流合作,推动符合我国人才选拔工作的考试技术和考试软件产品的研发;
6.创办招生考试相关的期刊,为上述研究工作提供理论阵地,并争取在五到八年间办成在全国乃至国际上有影响的学术期刊;
7.根据发展需要,组织招生和考试专门人才的培训工作,提高招生考试工作从业者的职业化水平;
8.建立本分会直属网站,报告研究进展,展示本分会活动;
9.完成政府部门和高等教育学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本分会会员采用单位会员制进行管理,不接受个人申请。会员单位主要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省级招办)、知名重点中学和招生考试研究机构等。会员需拥护本分会的管理办法,经申请可以成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加入本分会,拥护《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和本分会管理办法;
2.愿意参与招生考试学术研究及相关活动。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进行公布;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分会活动,获得本分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和本分会管理办法,执行本分会的决议;
维护本分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分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
按规定交纳会费;
向本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招生考试业务负责人担任。会员单位的代表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履行本会会员职责,应由其原所在单位及时推荐替换人选,并报分会秘书处备案。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分会。会员如果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和本分会管理办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为本分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制定和修改本分会管理办法;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开会前由本分会秘书处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相关事项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批准同意。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理事会任期四年,可选举连任。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本分会理事会采用单位理事制进行管理,原则上不选举个人理事。理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招生考试业务负责人担任。理事单位代表如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适合履行本会理事职责,应由其原所在单位及时推荐替换人选,并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承担理事职责。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
第十九条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本分会理事会的理事单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理事资格。
第二十条理事会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领导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招生考试工作的成果交流;
支持会员从事招生考试研究工作;
制定本分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1、3、4、5、6、7、8、9、10、11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在工作紧迫的特殊情况下,可召开理事长扩大会议,研究决策日常重要紧迫事宜。理事长扩大会议的范围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以及部分常务理事。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常务理事如连续2次缺席,也未派代理人出席会议,经常务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常务理事资格。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本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在招生考试研究方面有较高的学术地位、有较大的社会影响;
任职期间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候选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批准同意后,方可选举。
第二十八条本分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监事长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检查本分会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常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受理事长的委托可以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秘书长负责本分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条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处,为本分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本分会直属网站的管理工作;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分会设立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检查分会的财务情况;
对分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行为进行监督;
向分会的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其他与本分会监督工作相关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本分会经费来源:
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下拨的由本分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单位和个人资助或捐赠;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分会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授权下发展会员,代收会费,并全额上缴。
第三十四条单位会员会费标准执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费管理办法》。
1.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2.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3.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三十五条本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和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和政府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七条本分会管理办法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分会修改的管理办法,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同意,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本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分会终止前,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活动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分会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及其他相关单位办理相关终止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经2017年3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本分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